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6 18:07:24 301 人看过

一、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情形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这一责任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担保合同何时会无效

担保合同在多种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效。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通常也随之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此时,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若有过错,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若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合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连带赔偿损失。

3.若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担保,且债权人知情或应知情,保证人有权要求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并免除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因故无效时,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证人的责任。

三、如何写合同使担保人连带责任

1.要使担保人在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需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

3.在此情形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撰写合同时,务必清晰、明确地界定担保人的责任方式,以确保法律效力的有效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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