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追索权系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设立,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行使的顺序上位于第二位,即在付款请求权无以实现的情况下才行使。确定最后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关键在于确认其占有的合法性问题。作出确认的途径之一是考察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某公司取得汇票后,委托银行办理收款业务时,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其实,如果背书人已分别在背书人栏签章,但均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最终由最后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作为最后一次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是合法的最后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依次记载各个背书人为前手的被背书人,符合法律推定,应当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此若予干预并无实际意义。
背书的本质效力是权利转移,将本人占有的票据转移给本人,这显然与背书之本义相悖,犹可证明确系笔误,且该汇票并无其他瑕疵,故而认定票据背书连续性之确实存在。此外,最后持票人通过举证证明了所有前手转移票据权利基础关系合法有效。据此,应当认定持票人占有票据的合法性成立。汇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可依法选择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包括承兑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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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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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连续会有什么后果,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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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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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形式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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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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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连续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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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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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形式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8背书形式连续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最直接的证明方式,背书形式不连续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但不足以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因笔误而造成的背书形式不连续并不能导致原告丧失票据权利。《》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担。所以,对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不应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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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不连续该如何办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7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亦未明确。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票据法》第31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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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让背书不连续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5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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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票背书连续性? 怎么理解?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5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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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念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0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一般来说,连续背书的第一个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一个票据持有人应该是最后一个背书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否则付款人必须承担责任。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