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能要求加居住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4 06: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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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三年能要求加居住权吗
当事人有权提出居住权益主张,然而这(行使该项权益)需要获得相关方的明确同意。
居住权益作为他物权(非所有权,即对他人财产享有支配、使用或担保的权利)的一种,其实现必然需要他人的首肯。
居住权益的设定有且仅有两种途径--通过签订相应契约达成或是由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认定。
无论是以何方式设立,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同意。
在离异之后,想要有效地设立居住权益,就必须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离婚必须本人去吗?可以委托人吗
鉴于离婚乃涉及个人权益与社会关系调整之严谨法律行径,且具备强烈的人身依附属性,仅可在具合法婚姻地位者、且充分行使公民权利之时进行,因此,法律明文规定离婚事宜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执行,不得寻求代理人之协助。
同时,对于离婚登记方面的申请,亦禁止代理实施。
此举旨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离婚行为属自愿、真实及符合相关法规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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