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负债,应当区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和作为夫妻各自个人承担的部分。
对于前者,男女双方应当平等地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对应后者,则是由欠债的一方自行负责,另一方无需担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一方事后予以承认和承诺等体现共同决定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所背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担的债务。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范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用以购买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品的债务,比如共同购置生存生活必需品的债务;
购买和装修共同居住房屋所需的债务:
或者是为其中一方承担医疗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2)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时产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学习、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那些从事合法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以及进行体育运动所需开支的债务,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还有那些为支付合理的社交娱乐开支所产生的债务也是。
(4)夫妻两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在一方为家庭生产经营付出努力并把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当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共有财产无法全部还清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各自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还款方式;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断。
然而,个别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未得到伴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那些与他们之间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未得到另一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而这些资金确实未被投入到家庭共同生活所用,甚至是因为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欠款,或者婚后一方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这些与家庭生活无关的开支等等。
另外,夫妻一方在涉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产生的欠款,和那些第三人声称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将会予以驳回。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如果夫妻在结婚前或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约定将各自所得财产归属单独所有,并且同时约定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在此情况下,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只要第三者明知这个约定,就应该用负担那笔债务的当事人的财产来支付;
反之,如果第三者对这一点毫不知情,那么如果这类债务属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第三者仍然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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