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及所在省、市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的精神,交通部直属沿海和长江各港口,实行当地政府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港口公安局实行行政上受港务局领导,公安业务工作上受当地市公安局与交通部公安局(或派出机构,下同)双重领导、以当地市公安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体制改变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符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港口公安工作建设,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为了深化改革,加强港口公安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港口公安机关是担负维护港口社会治安和企业内部保卫的双重任务,行使国家公安机关权限的执法部门,所在港务局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特殊性质,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来管理。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对港口公安机关应给予更大的重视和支持,由一名主要领导主管公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必要的保证,使港口公安工作更有效地开展。
二、港口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港口的公安机关,列入当地公安机关的序列,行使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权限,在公安业务工作上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统一领导。交通部公安局对港口公安工作要履行双重领导的职责,加强宏观指导。
三、对港口公安机关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公安干警执行警令警纪的监督检查和立功奖励的审批,公安被装和装备的供应(价拨),由所在市公安局负责。对港口公安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性港口公安法规的制定和督促实施,港口水域消防管理的组织指导,公安干警的专业培训,公安装备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安业务的归口统计,由交通部公安局负责。干警实力统计资料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部公安局分别报送。
四、港口公安局的建立或撤销,要经所在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报公安部、交通部审批;其下属公安机构的增减变动,要报所在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抄报交通部公安局备案。
五、港口公安局局长的任免调动,要事先征得所在市公安局和交通部公安局的同意;副局长的任免调动,要事先征求所在市公安局和交通部公安局的意见。
六、各港口、航运和地方公安机关,在预防打击犯罪活动,维护港航治安秩序,保卫交通运输安全的斗争中,要主动互相配合,搞好联防协作,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效能,决不能因为港口公安管理体制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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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缴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存留一部分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10税、费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中公安交警收缴的罚款作为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自己收缴的罚款留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