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规定:1.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需经县级政府批准。
农村住宅用地需经县级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符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具体如下: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批准需要哪个部门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批准需要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前,需要将有关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因此,农村宅基地批准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农村住宅用地需经县级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情况包括: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前,需将有关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因此,农村宅基地批准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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