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证明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证实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以下为辨别及证明两种关系的途径:
1.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一方须为具备用工权的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则为劳动者;个人间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2.管理与报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偿工作。
若能证明劳动者在严格管理下获取固定薪酬,则可推断出劳动关系的存在。
3.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此点可从工作性质、岗位及单位业务范围进行证明。
4.书面合同:劳动合同乃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
即便无书面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交记录等亦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佐证。
5.在职证明:由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亦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文件,因其明确了双方的雇佣状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关系可以不签合同吗
在劳务关系中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该做法合法;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才成为必需品。
对劳务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区分体现在多方面:首先,它们生成的基础各异。
劳动关系依赖于单位与个人间生产要素的整合,而劳务关系则源于双方的约定协议。
若无书面或口头的共识,仅因章程原则产生的权利暨义务关系应视作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适用的法律法规截然不同。
劳务关系遵循民法典,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控。
第三,主体资格的识别差异显著。
劳动关系的当事方可为单位或组织(雇主)与个人,双方不可均为人或机构;劳务关系的各方则可同为人或机构,甚至是公民和法人或组织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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