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委托人可以是其他公司的员工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且该合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受委托人可以是其他公司的员工。
二、委托合同主体的条件有哪些
被委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信托的实施必须借助受托人的活动,任何一种信托都必须要有受托人,这是信托的本质要求。因此,和委托人一样,所有国家的信托法都要求受托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表述的角度有所不同。
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成文法没有规定的如此具体,一般仅概括地规定哪些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受托人,用排除的方法规定了受托人的资格。比如《日本信托法》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不得为受托者。”《韩国信托法》第十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破产人,不得为受托人。”该法没有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排除在外。
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包括两类民事主体。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成年(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精神健康,不是精神病人。没有达到这两个条件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内装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能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自然人成为受托人,当然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受托人。
其二是法人。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成为受托人,主要包括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基金会和作为企业法人的信托公司。?
我国信托法将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排除在外,其原因在于: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很难明确的界定,尤其在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时,在具体操作上很难对其财产划清范围,考虑到信托行为在实践中尚不广泛,信托法对开受托人的规定与采取了从严规定的做法,目前也就只允许自然人或法人成为受托人。至于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以合伙企业为受托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共同受托人的方法加以解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受托人的资格划定了大的范围,至于对不同种类的信托对受托人还需要哪些具体规定,则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具体解决。因此本条的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此方面的规定,只是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具有的条件作规定,比如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要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要有符合该办法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等。
三、签订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二)委托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五)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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