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的李老太(化名)生前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立遗嘱时,有2名见证人、2名证明人和1名代书人签名,其中2名见证人还是法律工作者,此外,还有一份录音、一张照片佐证。可这样一份小心翼翼的遗嘱依然在子孙中掀起轩然大波。
她的儿子4个孙子起诉了遗嘱受益人,认为遗嘱形式违法。
家人为遗产上法庭
李老太生前有3儿1女。大儿子很早去了外地,其他子女在身边。
1990年李老太的老伴撒手人寰,2005年和2006年,李老太的大儿子和三儿子也相继去世。李老太年老体弱,老二提出各家轮流照顾母亲,可女儿要求独自赡养,并搬去与母亲同住。
女儿称他们觊觎的是母亲的财产,巴不得她早点死。从2007年开始,她就基本没让其他亲戚进过门,就连从外地前来探望奶奶的大侄子也被堵在门外,后来还是她的女儿出面说好话,才让表哥看了一眼奶奶。
2013年9月,李老太去世,留下了姚江花园的一套房子和若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和股金。
此外,还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中称,她决定把自己的遗产都留给女儿。
遗嘱立在2012年8月,当时李老太已90多岁。上面签字的见证人、证明人一共有5人,2名法律工作者,1名代书人,还有2名分别是女婿的朋友和徒弟。
与遗嘱相配套的,还有一份法律工作者与李老太的谈话录音,和一张法律工作者在李老太家中的照片。
除了女儿,其他子女都对这份遗嘱有疑问。
母亲名下的那套房子,当初是4个子女共同出资为她买的,她跟朋友说起,也是要将财产留给子女们平分,怎么会临终前立这样一份遗嘱?
小妹2007年8月后,才跟母亲住一起。在此之前,包括大哥家、三弟家的,都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即便小妹和母亲住在一起后,我们也订过协议,从未推卸照顾母亲的义务。为什么剥夺我们继承遗产的权利?
今年4月14日,李老太的二儿子以及老大老三的子女共5人将李老太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对李老太的遗产依法分割。
代书遗嘱多处受质疑
5月5日和9月10日,江北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那份引发纠纷的遗嘱和相关录音、照片也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小女儿的代理人,也就是见证遗嘱的2名法律工作者称,由于老太太不识字,他们在询问老人对遗产处理的意见后,根据录音整理了这份2页的代书遗嘱。
前天开庭,法庭当庭播放了录音:
老婆婆,今天我们想来问您几个问题,你这里的房子归谁?
房子是我自己的。
那再以后呢?
再以后么,给我女儿。
您在村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和分红以后给谁?
也给我女儿。
对这份遗嘱,原告叔侄5人的代理人认为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地方。
首先,从服务所提供的录音来看,所谓的立遗嘱,李老太明显不知情,是小女儿自己请来了法律工作者,而老太太很可能以为只是一次聊天。遗嘱上关于房屋、股份情况等内容均由律师作出了诱导性的发问,不论是形式上还是立遗嘱的过程,均不合法,应属无效。
刚才对方代理人称遗嘱是根据录音记录的,但录音只涉及了房产和股金2个简单的问题,而代书遗嘱内容却有2页之多,实质性的内容都在第1页,第1页却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李老太的手印,无法证明真实性。
李老太并不识字,代书遗嘱写好后,没有向她宣读,也是不合法的。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也不认为录音里是李老太的声音。
对此,小女儿的代理人反驳称,农村立代书遗嘱有特殊性,李老太原本不识字且年纪太大,不可能作出长篇的交代,且工作人员的发问李老太并没有反对,对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9月10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延伸阅读
遗嘱应当怎么立?
目前法律规定的遗嘱种类一共只有5类,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次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从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遗嘱纠纷案件来看,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瑕疵率都比较高,有媒体调查统计,在20%~30%左右。
那么,怎样才能减少遗嘱引发的纠纷?浙江傅律师用自书遗嘱举了个例。
首先,要写明遗嘱或自书遗嘱,以区别于其他文件。写清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别人代写,还要写清代写人的身份信息。
同时申明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本人意愿。
最好写明个人婚姻、子女、继承人等状况,说明继承人情况有助于处理遗产。
处理财产时,注意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对继承人有要求时,比如继承遗产以赡养为前提,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明确。
此外,还需要说明是否还有其他遗嘱,如果有其他遗嘱,应该说明相互之间的关系,比如:先前所做遗嘱全部作废。
最后,一般包括签名、日期、立遗嘱的地点、方法、见证人等。自书遗嘱可以不需要见证人,但我建议至少需要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傅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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