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发票损毁保险公司不赔领罚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04 01:42:09 431 人看过

车祸撞伤行人医疗发票烧毁保险公司不赔领罚单

发票损毁能否足额获得保险赔款?可能是不少车主遇到保险理赔时的疑问。8月26日,重庆保监局官方微信近日披露一起车主找保险公司索赔因发票损毁赔款打折案例。最终,保险公司领到监管部门罚单。

医院开证明复印发票存根

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保监局获悉,车主白某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挂靠一家运输公司,通过运输公司向一家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被保险人为运输公司。

2011年7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名行人受伤,投保车负全责。重庆保监局称,经交警调解,白某支付伤者医疗费用等各项开支共计约46800元。索赔过程中,白某不慎将一张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烧毁,发票金额27096.17元。

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索赔一波三折,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在保险公司要求下,白某先后两次到相关医院开取证明并复印发票存根。重庆保监局介绍,2012年2月,白某通过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交齐索赔资料并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仍以白某不提供发票原件为由未予核赔。

此后,白某通过运输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运输公司为尽快获得赔款,被动接受保险公司对没有发票原件的医疗费部分按发票金额50%比例进行赔付。重庆保监局介绍。

符合赔偿条件未足额赔付

白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不予认可,向重庆保监局投诉。接到投诉后,我局迅速派员调查取证。重庆保监局称,上述保险公司行为已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情形,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日前,重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保险公司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黄某罚款3万元。

谈到作出上述处罚依据时,重庆保监局解释:一是依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于医疗发票原件损坏,被保险人按保险公司要求从医院取得相关证明,说明被保险人已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二是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从未向相关医疗机构、白某和伤者作过任何形式调查核实。在无任何合法、合理依据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已符合赔偿条件的赔案未予及时、足额赔付。

三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的赔付金额,协商结果是以其在协商赔付中的优势地位,迫使被保险人接受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

车主遇类似情况可投诉

重庆保监局提醒,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是证明事故真实性和确定理赔金额的依据,是办理保险索赔的重要凭证,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管,避免因发票遗失给理赔造成麻烦。

同时,重庆保监局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保险消费者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类似上述案件的惜赔行为,消费者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惜赔拒赔招数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部分车主遇到的保险公司惜赔、拒赔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款

一家保险公司无视被保险人合理请求,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终被罚款5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借故推诿惜赔和拖赔

曾有两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出现无理扣减被保险人合理费用、借故推诿企图不支付全部赔款等行为。最终,分别被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相关规定。

不断要求补充索赔资料

一起看似简单的车险索赔,车主被迫一再提交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先告知赔款3000元以下提供普通发票,后要求提供投保车修理发票等。等待一年多后,车主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后,保险公司被罚款10万元。

保险公司故意拖赔和无理拒赔违反《保险法》规定,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资料。

(来源:重庆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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