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5:22:07 384 人看过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别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以下几种为特别侵权行为:(一)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三)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五)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二)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7大常见类型

(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超标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建筑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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