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二、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的比较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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