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多农民工索得报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23:00 451 人看过

案情简介:

1997年某开发商同甲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某小区。2002年在开发工程中家公司同乙公司合并,该工程由乙公司继续承包。2002年某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确认乙公司中标并同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至2004年尤某等八个包工头带领200多农民工陆续在某小区工资进行施工。同时同工地的负责人签订了施工协议。该工程2004年竣工未经验收某开发商擅自使用并对外销售。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某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尤某等人工工资,累计高达170多万。

接案经过:

该案由于涉及200多民工长期无法获取劳动报酬,而且农民工上访频繁。我所通过当地工会接受材料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

审办结果: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马上投入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确定了办案方案。该案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在我所集体不懈的努力下,一审判决某开发商和乙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全部人工工资,二审调解结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胡美霞律师的代理意见:

某开发商和乙公司拖欠人工费的事实确凿无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第(九)项:“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乙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拖欠的人工费应当负全部责任。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农民工作为社会、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本案党委政府极度重视,工会组织、法律援助等机构通力协作、协同配合,再加上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得农民真正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正的看到了法律援助撑起的正义蓝天,真正的体现和实现了维护和谐社会。

七旬菜农被撞索得误工赔偿

2008年4月22日早晨6时,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黄沟村农民黄XX(71岁)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县城准备出售时,与张红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两人共同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交警队认定,张红军应负全部责任,黄XX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黄XX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红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853.15元。黄XX为支持其误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

张红军辩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黄XX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而其误工费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军负全部责任,因此,对黄XX要求张红军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而由于黄XX系种菜、卖菜的专业户,被撞受伤影响其固定收入。因此,张红军亦应赔偿黄XX误工费。法院据此判决:张红军赔偿黄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误工费,共计13719.15元。

本案中,黄XX已经年逾七旬,其请求的误工费缘何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依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需子女赡养。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仍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如果他们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应当获得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因此,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条件的不断改善,不但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应的延长,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因此,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都应该酌情考虑这些现实情况,而单纯地认为劳动者60周岁以后劳动能力必然逐年丧失,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因此,在本案中,既然黄XX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误工费的诉求就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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