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租房屋自主申报登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09:03:48 273 人看过

时间:2011年1月1日起《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条件: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登记管理

规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网上登记: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面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传真、网络等渠道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三)由为出租人介绍居住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帮助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范围、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提供登记表及填写样本,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发放资料、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责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

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记录。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违法使用登记信息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人口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口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效能。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采取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具体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管理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等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

(二)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廉租房相关文章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限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限办事期限:即时办理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审批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三、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申报(登记)条件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
    2023-05-27
    191人看过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地点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地点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审批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2023-05-12
    208人看过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材料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材料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
    2023-05-13
    160人看过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间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023-05-26
    381人看过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依据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依据1、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2、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
    2023-05-26
    50人看过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流程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流程申报人填写《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登记表》,提交办理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直接办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申报(登记)条件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的名单。三、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审批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
    2023-05-26
    23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廉租房
    词条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 更多>

    #廉租房
    相关咨询
    •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杭州公租房怎么申请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6
      杭州公租申请条件:(一)城市中等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申请公租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2、申请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7691元以下3、申请人在市区没有住宅。(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者申请公共租赁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持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发行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申请人持有中级(包括
    • 房屋出租不登记处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3
      房屋出租不登记的在主管部门的限期内仍然不办理登记的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单位罚款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 杭州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确权登记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9
      xx区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1981年在老宅上拆旧重建平房,在1993年收到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有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但没注房屋层数,在1996年-1997年原平房上翻建楼房,因当时翻建楼房时村里没通知要办理审批,所以没有审批手续。但在1997年我家的房屋分书上有村委公章,分书上明确是楼房。现在因没有审核手续在这次拆迁中翻建的面积不给确权。在2014年,绍市委办发[2014]50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 杭州公租房申请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09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人在杭州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4、申请人在杭州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 杭州廉租房申请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3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