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中“转让财产收入”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转让财产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中的一种形式,但没有明确“转让财产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其中的“财产”又主要包括哪些?这就是本条规定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这次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财产转让收入”改为“转让财产收入”,以便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的“销售货物收入”、第十五条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表述相一致;二是在列举规定中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形式,以便与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拥有财产结构的变化情况相适应;同时还删去了“有价证券”,其概念可包括在股权、债权的范围内,这样调整使得分类列举更加规范。
一、“财产”的范围关于转让财产中的“财产”
的范围,本条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
生物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有生命的动植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只有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时,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商誉、知识产权等。商誉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积累的良好声誉和信用,可折价作为财产出资入股,或者转让、出租给他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除经过以特许权使用的方式授予他人使用外,还可以依法转让,改变其权利主体,同时为出让人带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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