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的要求有哪些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
1.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2.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3.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申报的债权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方式包括自主申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由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共同申报等。申报债权时,需要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申报的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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