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构,在收到公安机构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构,要求公安机构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一、退侦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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