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xx〕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诬告陷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20xx)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xxx、xxx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xx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xxx、xxx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xxx、xxx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xx年1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辩护人周*军、被告人xxx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xxx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xx夫妇撞倒,造成陈xx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xxx、xxx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xx之子陈x及其女婿江x,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xxx的伤是陈x、江x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x、江x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xxx、x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江x的陈述,证人陈xx、熊xx、熊xx、江xx、郭xx,江xx、朱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xxx辩称,其受伤是陈x、江-涛x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xxx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xxx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xxx辩称,其丈夫xxx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x、江x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xxx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x、江x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与xxx系夫妻关系。20xx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xxx骑摩托车在桐明公路行驶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xx、熊xx夫妇撞倒致陈良义左胫腓骨骨折、熊xx及怀抱的孙子陈xx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xxx亦摔倒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120”救护车赶到,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xx县交警队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人xxx、xxx却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被告人xxx的伤系陈xx之子陈x及其女婿江x打伤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xxx的伤系陈x、江x等人所致,xxx亦做出重伤鉴定,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事故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二人坚持要求追究陈x、江x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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