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是否与户籍有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31:08 151 人看过

城市房屋征收与户籍是否有关系?(1)城市房屋征收目前,城市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的征收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可以看出,从法律层面看,城市产权房的补偿是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基础的,与户籍无关。

在实践中,对于住房面积小、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第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作出补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

为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法律法规往往会制定一些与户籍有关的规定,现总结如下。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按照上海市房屋面积核定的有关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对人均建筑面积在2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给予额外的保障性补贴,但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优惠。增加的保障性补贴可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房屋。折算公式为:房屋征收补偿额△折算后的单价△生活困难户数。

保障性补贴=折算单价×困难户数×22平方米—征收的住宅补偿款金额。第四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共房屋承租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房屋,归被征收人共同所有公共场所的承租人和他的共同居民。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民,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永久住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人在城里没有别的房子,或者有别的房子却很难住的人。《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农村移民人均住房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住房补偿费;差额超过实际住房面积的,赔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陕西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个人住房,被征收人可以符合下列条件:申请租赁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户籍条件,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条件,“

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如本市有其他住宅房屋),选择产权交易方式,2人以下家庭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征收人应当提供一套完整的住宅作为产权交易用房,不足部分不予结算差价指定面积,超出指定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指定面积基数和当前房屋提供的所有产权交易房屋市场评估均价进行补偿征收。对于农村来说,农业人口的确定主要以户籍为依据,而农村有户籍的人不一定是农业人口,要看他们是否是“农业户”。

与农业人口有关的权利主要有两种:

第一,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主要依据是户籍。另外,我们可以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议纪要的通知》:“1。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应当以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等基本条件为依据,以及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有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二是申请和取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以户籍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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