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如下: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际清算形式获得的住房补助金、饮食补助金、转移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国内.海外出差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儿童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认可为合理部分。4、外地户口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分红所得。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可免除个人所得税:(1)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3)联合国援助项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中国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工资所得由该国承担(6)根据我国大学院校国际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7年内的文化交流项目,由该国政府承担一定的工资。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8、个人转让自己已经5年多了。而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住宅获得的收入。9、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当选收入不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暂时免除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10.达到退休年龄休年龄,但确实因为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退休期间的工资、工资收入被视为退休。退休工资免除个人所得税。11、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并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14、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15、对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6、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7、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获得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从个人经营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日起,3年内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第一年免税期满后,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主体和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税1~2年。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含哪些?
外籍人员的引进能够促进我国的繁荣和发展,考虑到外籍人员对于我国的融入性和影响程度也会很大,同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发展和稳定。政府也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含哪些?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
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
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信息可知,国家出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涵盖范围广,为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提供了优惠,保障外籍人在在华更好的工作、生活,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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