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离婚协议中该如何约定股票问题
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涉及到股票的分割问题。
在这里,李晓娟律师建议离婚协议书对中股票问题的约定,一定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就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开户交易所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保障协议离婚后,如果再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时,能够快速掌握具体股市信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法院调查。
但,在当事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约定不利的地方在于,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会给查询带来一些麻烦,这种麻烦本应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可以避免的。
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一件事,离婚协议上写清楚股东代码以及账户,哪个证券交易所开的户就可以了。
常见的股票分割问题有的存在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一方不用自己名字开户,而是以其他人的名义开户,在地担任的账号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炒股。
有些当事人确实也注意到这一点,并写进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但,重点来了,这样的约定,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以离婚协议书为依据起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比如,如果股票代持方不承认是帮助炒股,否认这是他们的财产,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请。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规避呢?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夫妻双方可以和股票代持的第三人,三方一起签一份股票代持相关的协议,三方明确,该股票为其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这样再次起诉时,争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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