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若公司章程对此未作限制,则各股东可自由进行股权转让事宜,但应签署相应合同并按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此举旨在保护债务履行能力和公司债权人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相互转让股权的行为,无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通知。
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内的各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情况,是否可以平等协商决定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转让,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均需具体参考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此外,当股东欲将股份转让至股东之外的人士手中时,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表决赞同,并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征询其意见。
如在收到通知后长达30日内未能得到回复,则视同为同意转让。
当出现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反对转让,拒绝接受的股东必须购买所转让的股权;若拒不购入,亦视为同意转让。
同样地,对于因股东同意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具有同等购买的优先权。
如果两位及以上的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应该通过协商来确立各自的购买份额;若协商无果,那么将依据股权转让当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不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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