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黑国税函[2000]9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哈尔滨卷烟厂1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德福25*(64+20)4.35元/条(200支)
(下同)水仙花25*(64+20)(硬盒)9.00元/条大绿树25*(64+20)5.25元/条云鸽25*(64+20)5.98元/条白葡萄25*(64+20)4.70元/条葡萄25*(64+20)4.27元/条白特哈25*(64+20)8.21元/条参茸25*(64+20)8.55元/条红灵芝25*(64+20)8.21元/条红葡萄25*(64+20)6.84元/条芳梅25*(64+20)6.84元/条太阳岛25*(64+20)7.01元/条凉葡萄25*(64+20)4.70元/条葡萄25*(64+20)(软)4.27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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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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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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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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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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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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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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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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