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航行船舶安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9:53 39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安厅(局、委、办),各港航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去年,东南亚海域海上犯罪活动猖獗,航行船舶不断受到袭扰,我国航行该海域的船舶也屡遭侵袭。特别是在广东沿海和马六甲海峡等海域,先后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长胜”轮遭劫、船员被害等恶性案件,使国家财产和船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我国际声誉。今年以来,又有多艘运输船舶遭不明身份船艇随意拦截、尾随追赶。为认真吸取“长胜”轮等海上抢劫杀人案件的教训,防止海上犯罪对船舶和船员造成危害,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航行船舶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海上治安防范,打击海上犯罪活动

沿海地区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海上的治安管理,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强化对重点船舶和重点人口的控制,力争将海上犯罪活动发现、控制在港口、岸边,消灭在初始阶段;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农业、公安、交通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认真落实对“三无”船舶的管理责任,依法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要研究探索海上治安联动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省区要将海上治安报警指挥系统与海上搜救中心、渔政、港监等海上执法力量有机地联系起来,对海上船舶遇险报警要快速反应,及时出动船艇救援,对发生的海上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犯罪;对东南沿海治安状况不好的海域要重点加强巡逻,适时组织集中打击行动和专项斗争,彻底铲除危害海上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规范海上执法,严防违规行为

公安边防、海关等海上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式服装,做到纪律严明,着装整齐,使用本执法部门统一制发的执勤证件或身份证件;执法船艇必须是配有海上执勤证件的列编船艇,使用统一标志、船名船号,标志要明显。对海上正常航行的商船,没有获得准确情报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对怀疑涉嫌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船舶需要进行检查时,可在弄清船名、航线、船公司等情况下,通知船舶到指定的安全靠泊地点停泊或目的港接受检查。对确需在海上进行临时检查的,检查前应用国际通用的遇险通讯频道(即VHF16频道)和高音喇叭与被检船舶联络,表明所属的执法单位名称、船舶编号、呼号以及对被检查船舶具体明确的指令,登船后应出示海上执勤证件,以便被检查船舶识别。执法船艇不得采取强制被检船舶违章操作、行驶危险水域及其他危及船舶安全的措施,未发现问题的,应予立即放行并在被检船舶航行日志上作详细记载。海上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武器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枪击被查船舶。对私自出海缉私、乱查乱扣或强行拦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提高船舶安全防范能力

运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不明船艇拦截时,不能轻易停船,一定要认真甄别船艇身份,积极通过公用遇险频道与船艇联络,获知对方的船艇编号、联系电话和所属执法部门。在白天气象条件和能见度均较好的情况下,船舶可通过船艇编号、标志、人员着装、对方出示的执法证件等进行甄别,在确认其执法身份后要按对方指令停车或到指定停靠点接受检查。检查中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船舶运输货物的有关单证,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在夜间或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要立即向附近海岸电台、船公司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核实对方身份。在对方身份未证实之前不停车、不减速,并做好防范应急准备。各航运单位和船舶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防劫船、防海盗等规章制度,教育船员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航行我国东南沿海治安情况复杂以及马六甲海峡、菲律宾、印尼、新加坡、泰国、越南沿海等海上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海域的船舶,除保持正常航行值班外,必须建立专门负责观察、了望海上犯罪活动的值班巡查制度,严密监视、观察海面情况,防范海上抢劫和海盗偷袭,发现可疑船只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动员全体船员进入戒备状态。如在我国沿海海域,要立即向当地公安边防、海上110、海岸电台、海上搜救中心及船公司报告,利用一切通信手段进行遇险报警。

四、切实加强运输船舶管理,严禁参与走私贩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国际航线、港澳线船舶,涉外性强,容易成为走私、贩毒、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和场所。对此,各级交通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利用船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船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单位要加强行业和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揽货、承运等运输环节的管理,严禁承运手续不全的货物和在非设关港口装、卸进出口货物;对参与走私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船舶和船员,在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处的同时,还要在行业管理的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

五、建立联系协商制度

各地交通、公安(含边防)、海关等部门要建立联系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建立联系窗口电话,及时互通情况,核实有关问题,减少工作上的误会和防范的盲区、盲点,搞好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犯罪,维护海上治安和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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