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据此,在司法实践中都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遗产。
我们认为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死者遗产更为合理,原因有三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该学说认为,侵权人致人死亡,不仅侵犯了死亡的生命权,同时也造成了如果死者还生存,其有生之年所取得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就是对死者应当取得的,但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死而没有取得的财产进行赔偿。由于人的寿命不能预测,因此有生之年应当指的是人的平均寿命减去死者的实际寿命,这个期限也应当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例如:死者30岁,人均寿命是71岁,赔偿年限为:71-30=41年。但是我们国家采取的是有限制赔偿,即六十周岁以下,赔偿20年;六十岁周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死亡赔偿金应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应属于死者的遗产。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中“不宜”说明了两点:
1、并不是规定死亡赔偿金一定不能认定为遗产,意味着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认定为遗产。
2、说明在最高院内部对死亡赔偿金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伤害应获得了赔偿。因此,作为财产性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死亡赔偿金可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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