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约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16:28:37 220 人看过

一、公司章程约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

不能,公司章程可以限定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蒋辉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直接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这是法定权利。

这意味着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变更和消灭,除非作为权利享有人的股东自愿放弃该项权利,即“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多数决原则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予以剥夺或限制”。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又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作规定。

基于这一规定,公司章程能否排除或者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呢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该条款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共同协商一致,签字认可确定,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或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排除或限制了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有部分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决议上签字或者新加入股东对有关排除或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持反对意见的,该限制条款应属无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

3.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的解释。

《公司章程》是属于公司的明文规定,只要在公司的明文规定之中有明确规定,限定了挠股东的权利,那么老股东就不能够使用优先购买权来再次购买公司的股份。

但是优先购买权是在《公司法》之中明确授权原股东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所以是不能够进行排除的。

二、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吗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公司不分红股东可以请求回购股权吗

公司不分红股东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n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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