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20 10:13:33 344 人看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n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n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n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n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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