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本有减轻处罚的机会,却又庭上翻供,实施爆炸犯罪的杨阳海,自首情节因此未被认可。5月11日,杨阳海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杨阳海是马山县里当乡人,2005年,经朋友介绍其认识了同村一名叫甘小玉的女子,两人发展成为好朋友。2005年12月的一天,杨阳海突然接到甘小玉的电话,甘小玉在电话中告诉杨阳海,她在县城被一个开服装店的女人骂。杨阳海出于朋友义气,当下便表示要帮甘小玉教训骂她的女人。12月29日,杨阳海又将该事告诉朋友阳茂敢,并叫阳茂敢帮忙。当晚,杨阳海与阳茂敢与甘小玉在马山县白山镇商定用炸药炸服装店的方法进行报复。三人商定方法后,便分头着手进行准备,由杨阳海提供炸药,阳茂敢购买爆炸装置,并进行多次试验。2006年1月3日中午,甘小玉带阳茂敢到马山县白山镇步行街指认该服装店的位置。同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阳海趁服装店无人之机,将爆炸装置放在该店大门处,由阳茂敢用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引爆了爆炸装置,造成服装店的铁门和店内部分衣物被毁坏。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爆炸造成服装店财物损失价值5685元。案发后,杨阳海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潜逃到了外地,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阳海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自己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施爆炸犯罪时正处于缓刑期间。但马山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杨阳海为继续逃避法律制裁心存侥幸,庭上推翻先前口供,否认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大量证据材料,证实杨阳海犯罪事实成立。
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根据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不能减轻处罚。另,杨阳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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