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过错推定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
(2)过错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其通常表现为:误诊、贻误治疗、不当处方、手术或处置导致患者不应有的伤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患者受伤害或其他损失。
(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医方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医患关系属医疗服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方负有提供正确、及时、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损害结果的,应由履行义务的医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可以免责。从占有证据的关系讲,在医患关系下,所有的医疗措施、药品提供、医疗设备都是由医方提供的,有关的数据材料、医疗记载也都是由医方掌管和占有,显然应由医方提供这样的证据。在有关的操作过程中,行为的实施者是医方,治疗终结以后的现场保管包括发生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现场的保管也在医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中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中,首先应由原告(患方)就损害结果这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患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确实存在,自然无医疗损害责任可言。然后再由被告(医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医方)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被告(医方)就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行为是在医疗活动中实施的,而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已成为过去。虽然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但为了防止医方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和掌管病历资料的便利,影响公正处理。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医方的义务:
(1)医方有告知患方实情的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有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如实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有在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的义务。
(2)医方有与患方共同保全证据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方有与患方共同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义务;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方有与患方共同封存、启封现场实物的义务。
(3)医方有与患方共同委托鉴定的义务。对现场封存的实物,医方有与患方共同委托检验的义务;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方有通知患方委派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义务;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方有通知患方共同选取鉴定专家的义务,如医方有违反上述义务侵害患方权利的,其所举证据将不被采信,由医方承担裁判对其不利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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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情况分类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30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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