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对银行保证金执行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不能,委托收款是一种支付结算方式,属于票据法上的提示付款行为,并不是银行主张的委托收款行为是承兑人已经完成承兑的行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如果将金钱以保证金形式成立质押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一般交易习惯来说,交存保证金的比例一般由作为付款人的银行根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信誉决定交存保证金金额的比例,一般为汇票金额的30%-50%,最高交存100%,最低的可以不交存。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的数额多少一般参考两个方面:一是参照汇票金额来确定保证金比例;另一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就是参照出票人的信誉来确定保证金的比例。银行要求出票人在为其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其目的并不是用这笔保证金来抵偿所到期支付的款项,而是出于出票人不守信用或无能力归还垫款,为降低风险,用银行的行为(银行制作的冻结保证金通知书)来控制出票人一定数额的资金。
从这一点来看,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没有质押的性质。在银行未付款的情况下,法院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冻结,银行并不对保证金被冻结而向出票人负责,为了继续履行汇票承兑协议,银行可以要求出票人在到期日前补足保证金。如果出票人不补足保证金,则是出票人违约,银行可以拒绝对持票人(收款人)付款并出具拒付证明,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票人承担,因为出票人是最终债务人。银行可以以出票人违约,制作拒付证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确定保证金的去向。如果银行已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自承兑行为或对外付款行为完成之时起,承兑汇票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保证金功能随之丧失。
二、强制执行费用如何承担?
执行费用的承担: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和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在案件执结时由执行法院裁定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该费用。
为减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如申请人坚持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有义务及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去向、经济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所在地等情况予执行法院。
强制执行中执行费用是由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两部分共同组成的。通常,申请执行费是按照执行人申请书中的标的进行确定的。实际执行费用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异地办公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以及法院委托其他机构执行时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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