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近年来,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的要求,省、州政府今年也把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为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为了全面完成省、州政府下达的实事目标考核任务,使我州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州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维护五保对象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的社会条件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带着深厚的感情去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问题,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确保事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在五保对象核定、五保经费和实物发放等重要环节,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供养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乡(镇)、村干部联系责任制,确保五保供养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的五保对象审批制度。要严格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确定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五保供养证书》予以确认;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目前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尽快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坚决防止把符合条件的拒之门外,把不该纳入的列为对象,对已死亡五保户不及时核销等现象的出现。五保供养工作要作为村务、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我州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31号)文,应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农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统一制定五保供养标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今后随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县(市)的五保供养标准要在今年5月底前制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
四、认真落实并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经费。2005年1月1日起,各地五保供养经费(不含住房方面的费用)统一由县级管理,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统一按月足额发放。村级集体组织收入不能满足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每年年初,由县市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五保对象数量和供养标准,编制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报县(市)政府审批,确保五保供养经费正常需要。同时建立五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五保供养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开支的发放公正、公开、透明,做到不错、不漏、不抵扣,保证专款专用。
五、加强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是村级集体组织的职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并根据当地实际,对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单位建设,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做到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的管理经费由乡(镇)解决,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五保对象的承包田地予以保留。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县(市)、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及时安排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保证五保户住房安全。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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