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一般不属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指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进行安置。
签约搬迁补贴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
(一)临时安置费补贴
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70元/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3,000元/证的,按3,000元/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说明:
1、选择全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
2、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补贴。
(二)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装潢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7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
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积或70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
2、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补贴15元/;低于700元/证的,按700元/证计。
3、家用设施移装费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2,000元/证计。
(三)非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证照补贴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继续有效的,给予每证补贴100,000元。
2、非居住房屋其他补贴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贴,低于100,000元/证的,按100,000元/证计。
(四)未认定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及补贴
未认定建筑面积是指按照相关征收政策进行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未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
1、以下情形的未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按评估单价乘以补贴面积计算补贴: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补贴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补贴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补贴面积:高度在l.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补贴面积;高度在l.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一半作为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补贴面积。
2、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记载为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且缴纳租金的,以记载的面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补贴。
3、其余未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进行补贴。
说明:对于于上述情形的,或有上述情形但不按上述规定计算补贴的,每证补贴40,000元。
(五)未认定非居住房屋处理办法及补贴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给予每证150,000元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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