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短与长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杨红良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仲裁前置制度,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仲裁机构作出相应的实体或程序性处理后,当事人才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对当事人显得非常重要,有时候具有决定性作用。
随着我国已经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社会各界普遍有一种认识,即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将得以大大延长。然而,仔细分析对照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后可以看到,其实并不能一概而论地得出这个乐观的结论。
一、现行规定下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我国现行有关劳动立法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可以说政出多门,给当事人理解和运用带来很大的障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从1993年7月6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中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可见,在此《条例》规定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明确的,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看似明了,其实不够严密,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其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还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分歧,并有一方向对方明确主张权利遭拒绝之日?不得而知。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疑惑,紧跟着出台了相应的补充性规定。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其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理解上的分歧和困惑
由于《劳动法》和《条例》的位阶和效力不同,所以,《劳动法》实施后,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劳动法》的规定所取代,六十日说被明确,并且同样明确了知道或应当知道说。但是,已经规定明确的这一时效制度,仍然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一方面是出于对《若干意见》效力的质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该《若干意见》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以,其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就不具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威和效力。正因为此,实务中,有的地方和机构就有了不再遵循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六十天之规定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是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和保护劳动者权利出发。比如,有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水平不高,许多员工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离开了单位,也没有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等到他们有朝一日觉悟,意识到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如果一味坚持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六十日的话,这些劳动者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救济。而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各地比比皆是,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此外,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即便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出于保住饭碗、碍于情面等原因而暂时只好息事宁人,而等到矛盾激化,没有商量余地的时候,劳动者想提起劳动仲裁,已经为时已晚。…果坚持知道或应当知道说,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仲裁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可见,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不合情理之处,加之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在劳动仲裁时效的处理实践中,出现了口径不统一的现象。有的仲裁机构坚持知道或应当知道说,计算时效的起始时间点相对明确,从而容易确定该时效究竟何时终止,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往往没能得到充分保障,有保护强势的嫌疑和可能。而有的仲裁机构则考虑到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坚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说,特别是注重从国情出发,往往放松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把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明确提出争议甚至是仲裁之日才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对当事人出于多种原因没有利用的期限网开一面。这样,有些劳动者已经过去了多时甚至好几年的沉睡的权利一旦被旧事重提,也可能得到有效救济。许多法制意识不强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正是凭着仲裁机构的这一宽容才追回了自己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种做法中,显而易见是前一种更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后一种做法在劳动仲裁实践中也经常存在,也得到多有关司法机构的认同。比如,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问题,解释道: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
劳动争议调解延长时效缩短仲裁期限
55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时长:探究合理时长与仲裁质量
53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264人看过
-
法工委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
42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新规定的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
448人看过
-
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
293人看过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法院强制程序追诉权利人的权利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更多>
-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吗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0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仲裁时效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再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
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争议的哪些争议,仲裁时效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8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有效期间为一年。仲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从什么时候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确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
仲裁多长时间有效,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多少年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1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