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和卖方在房屋交付后进行了最后的交接工作。买方需提交物业保证金、新房本复印件等文件,卖方则需提交缴费票据、燃气卡、电卡、钥匙等文件。双方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进行了清点,并清点了生活费用和有线电视过户及有线电视费。最后,买方退还了物业保证金,卖方提供了各项费用发票,并签署了物业交割确认书。在办理物业更名后,交接工作结束。
1.发布通知,要求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买方需要携带物业保证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新房本复印件等文件。卖方携带缴费票据、燃气卡、电卡、钥匙等。2,清点设备。清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3,清点费用。生活费用的结清,通常情况下,在进行二手房物业交割的时候,需要结清的有水电这些生活费用。4,有线电视过户及有线电视费结清。5,户口迁出情况。6,签署物业交割确认书,然后就是买方退还物业保证金,而卖方提供各项费用发票。7,办理物业更名。
房屋附属设施清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墙、院墙、屋顶、晒台、门、窗、户内楼梯、电梯、天井、独立卫生间、地下室、车库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的清点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附属设施应当与房屋主体保持一致。也就是说,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进行实地查看,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果租赁双方对房屋附属设施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还规定了房屋附属设施的清点方式。清点时,应当由租赁双方共同进行,并形成相应的记录。如果租赁双方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的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如果租赁双方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的清点,租赁双方应当认真对待,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本文介绍了在二手房物业交割时需要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包括腾空房屋、清点设备、清点费用和签署物业交割确认书等。同时,强调了房屋附属设施的清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租赁双方在清点过程中应当认真对待的原则。最后提醒读者,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如果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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