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4 07: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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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而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责任进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保险标的】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n(一)船舶;\n(二)货物;\n(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n(四)货物预期利润;\n(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n(六)对第三人的责任;\n(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n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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