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执行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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