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合同之债中的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6:50:31 74 人看过

2005年9月1日,A公司与甲签定了《售房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将1号房屋卖给甲(注:A公司尚没有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甲对此已经知道),甲于合同签定之日支付首付款20万元,公司保证该房为合法房屋,无任何债务及遗留问题,一年内办理过户。后因A公司一直无法为甲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房款20万元及装修费用。最后法院判决:本合同无效;甲将房屋交还给A公司;A公司返还甲房款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之中,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我认为,甲对于自己发生的损失可以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大陆法系理论,在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使一方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但是,这不是绝对的。我以为在上述的情况下,债务人如果保有所受利益有违公正,具有不正当性,不当得利因此而产生。该案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甲享有的应该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是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受益:A公司不再转移1号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对价,显然是获得了收益。

(2)导致他方受到损害:甲不能取得1号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对价,存在着损失。

(3)无法律上的原因:A公司拥有房屋价款无合法依据。

(4)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能转移1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角度予以认定其是不当得利。

当然,如果甲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权也未尝不可,各有利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必举证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权,在甲的损失过大的时候可能多获得些赔偿。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甲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权,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我认为并非最佳选择。因为损害赔偿在范围上要受过失规则限制,而法院也以甲自己具有过错为由裁判A公司只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甲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支持。假如甲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A公司就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与甲有无过失无关,即使甲存在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再以甲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他返还装修费用的请求了。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各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最大的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更需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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