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其行为符合数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虽有数个结果,但行为只有一个,不能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是想象中的数个违法行为,实质是一个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对于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理论和实践认为应采取“择一重罚处断”的原则,即按照该行为同时触犯的法条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适用。
二、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实施的手段或造成的后果又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且要具有牵连的关系。这里的牵连关系,是指原因行为和后果行为或者手段方式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个难题,笔者认为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评价:主观上,查明行为人是否为了一个目的而实施方法手段或后果行为;客观上,查明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践中一般按“择一从重”的原则处理。
三、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罚则的违法行为。在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中,行为人虽然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而且每一次行为都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并不对其每次行为分别进行处罚,而是仅以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某食品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加工,是典型的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其可能多次实施了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只能以无证生产为由实施一次处罚。但是,如果该企业在被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则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处罚。
四、聚合的行政违法行为。聚合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文仅讨论行政责任的聚合,而不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中有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同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只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在聚合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各种违法行为分别有各自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互不影响,互不重叠。由于不同的法规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所以其具有不同的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对于聚合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不同的法规对各个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
如何界定一罪和数罪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简单讲,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为数罪。而犯罪构成是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要件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则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说,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例如,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甲基于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了乙的5000元现金。甲的行为就符合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构成盗窃罪一罪;而如果甲在实施前述盗窃行为的前提下,又基于报复的动机用匕首将丙刺死,甲的行为则既符合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又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
区分罪数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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