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形成时间要写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8:00:21 432 人看过

一、辨认笔录形成时间要写吗?

是需要写的;写清笔录写的时间,地点,侦查,辨认,见证人员自己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单位。写辨认过程和结果,结尾签名写好日期。

辨认笔录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分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侦查人员姓名、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人员姓名、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员姓名、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过程及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侦查员:______________

辨认人: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

签字:

二、排除辨认笔录的六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看到,在辨认笔录制作中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其证据能力将被否认,进而被排除。在上述两则案例中,辨认笔录便是最终没有被剥夺了作为证据的资格,就是因其违反了该解释所规定的两种情形,即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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