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什么,功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6 19:59:06 391 人看过

破产和解是当公司的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破产清偿协议。经过法院调查认可破产和解。也是为了给债务人重新整顿的机会。破产和解的功能有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妥协;保护债权利益与维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利益。

一、破产和解是什么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各国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先行和解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则由当事人任选是否进行和解,可直接作出破产宣告。

有的国家在破产宣告前后各设一套和解程序,实行双和解制度,如日本等国。破产宣告前的和解程序目的是为预防破产发生,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程序,目的则在于尽快终结破产程序。中国台湾破产法在法院和解外,还设有商会和解,适用于债务人为商人的情况。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和解制度则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进行企业整顿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和解的功能有哪些

破产和解的功能有

1.清偿与妥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在不能完全满足其债权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一种公平的分配,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在相互谅解基础上,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

2.保护与维持。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强制偿债制度,其共同点是片面强调债权利益,排斥或忽视债务人利益。把破产当事人置于冲突的前提之下,强制性解决债务危机,不但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对立和冲突,也有损于债权人自身利益,增大了强制偿债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效应。

3.债权利益。强制清算是极端的偿债方式而非最佳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着程序费用高昂,时间和精力耗费过多,破产财产巨大贬值,失业救济等社会负担加重的缺陷。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廉价分配降低了债权效益,也不符合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挖掘其偿债能力,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利益,是和解制度应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破产和解的协议书范本

破产和解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XX市S公司地址: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江XX,职务:总经理。

乙方:S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地址:XX市XX街X号,会议主席:汪XXX

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给债务人S公司重振的机会,共谋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S公司整顿和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S公司将以公司近两年的盈利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另外,还包括近期从其债务人处追讨来的欠款。

2.清偿债务的办法。每季度S公司与债权人会议结算一次,清偿的债款由债权人会议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3.清偿债务的期限。近二年内必须偿还债权总额的7O%,剩余款项必须在三年内还清。

4.关于债务的减免数额。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免除债款利息部分。

5.在整个整顿期间,债务人将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S公司一切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必须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并按月呈报企业财务状况的有关会计报表,不得有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以上各项经人民法院许可生效后,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对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成立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XX市S公司(印)

法定代表人:江XX(签字)

S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印)

会议主席:汪XX(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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