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鉴定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47:14 339 人看过

1、估价依据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估价标准或者估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致使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合同。

2。未确认情况:双方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要求确认建设工程造价,不予支持。三。约定审计报告为依据:对于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复核机构出具的复核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应根据审核报告和审核结论,支持工程价款的结算。

4。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了解双方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的,而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则是可以支持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条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和其他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根据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请求合同。除中标合同外,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免费建设配套设施、转让利润、向业主捐赠财产等施工单位。当事人一方以偏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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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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