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离婚后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51:09 130 人看过

一、土地承包权离婚后如何分割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

总之,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因此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分割,但分割的方式则有多种。

二、土地承包权如何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和村委会协商就可以了。

三、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原则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例如,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其土地在土质、水源、距离等方面有差距的,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人民法院应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采取先析后离的方法进行处理,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各成员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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