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16:56 18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本村农业户口村民;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3)属于住房困难,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4)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不影响村容村貌和农田水利设施等;5)不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6)选址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区;7)申请面积符合规定限额标准;8)乡镇范围到各镇国土资源所申请。

二、办理材料

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签字同意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

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审核是否受理,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书面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县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规定。

一、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于我国的土地市场刚刚建立,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还不健全,加上前几年“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造成大量的闲置土地,如果再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将又有大量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形成更多的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将难以进行。

2.是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在乡(镇)村干部对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搞房地产的积极性很高,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将会又有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集体土地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农业用途是允许的。但必须保护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破产、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破产、兼并时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但有两点要说明: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2.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2009年)

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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