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和减资的异同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1:22:24 320 人看过

回购和减资的两个区别如下:

1、回购不一定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但减资必然导致注册资本减少;

2、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会导致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减资不一定会改变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

一般来说,股权回购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投资者手中收购股权,不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减资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减资的条件是: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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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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