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4:21:24 447 人看过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1、征收人群范围,经营管理的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2、征收区域范围,市行政区域,县城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房产税的特征如下: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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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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