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即称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负担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它是在一般赠与的基础上给受赠人增加一定的义务或者负担。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是没有义务只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权利的,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必须履行自己赠与合同所约定财产的义务,义务履行后方可对受赠与人提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交付所赠与的财产,即赠与所附的义务并不是履行义务的对价。
一、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法院认定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认定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行为时,应遵从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以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法院不予认可。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下: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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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和赠与合同怎样区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这种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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