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出具的收据明确记载的是预收款,案件不宜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由此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原告天津市一家消防工程公司和被告天津市一家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消防工程三级资质证书、安全证,被告收取原告相关服务费用85000元,先交定金4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办不成,无论任何原因,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收定金全部退回。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办三级资质款(预收)40000元。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并迟迟不退还原告交付的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约定款项,被告理应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完成受委托的事务,原告要求终止委托协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节,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不能履行,无论任何原因,所收定金全部退回,且被告在收到原告40000元款项后给原告出具的收据载明“预收”,因此原告交付的40000元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要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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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等于定金诉请双倍返还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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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金是不是就等于定金安徽在线咨询 2021-06-2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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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预付款项属于债权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151、预付是有权利收回的款项,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暂时放在对方那里的钱,如果你不买东西的话,可以收回的,所以对于预付人而言是属于债权,对于收受人而言是债务。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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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金等于订金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7不等于。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