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26日公布了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其中5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一起是被告人练永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练永明先后纠集被告人吴兵、刘宏伟、苏楚文等(其他同案被告人已另案处理)组成购买、运输、储藏、贩卖毒品网络。练永明在重庆市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安排人员运送至上海、无锡出售;在练永明的安排下,刘宏伟等运输海洛因;吴兵在上海、无锡接收和出售海洛因,并将赃款通过异地存储等方式交给练永明;苏楚文受吴兵的指使在无锡市接收和出售海洛因。
练永明纠集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10次计20284.01克,此外还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9次计1402克;吴兵直接运输或者安排人员接收海洛因8次计16317克并亲自贩卖或指使苏楚文等人贩卖;此外吴兵还单独贩卖海洛因1次100克;刘宏伟参与运输海洛因5次计10825克;苏楚文4次在无锡市接收海洛因计8817克,并贩卖海洛因1436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共缴获海洛因6381.01克,其余毒品已流入社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练永明、吴兵、刘宏伟、苏楚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宏伟、苏楚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练永明、吴兵、刘宏伟、苏楚文4被告人的死刑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对上述4名罪犯执行死刑。
另一起是被告人周建军等人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4年3月,被告人周建军与马兴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由周建军出资,马兴财到甘肃省兰州市购买海洛因运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同年4月1日,周建军给已到达兰州市的马兴财汇款人民币13.2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月8日15时许,马兴财携带海洛因回到乌鲁木齐市,将一装有海洛因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周建军。周建军将毒品转移至其母亲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袋内海洛因762克被缴获。
被告人周建军归案后,主动检举了他人贩毒的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贩毒人员5名,缴获海洛因118克。该案复核期间,周建军再次提供他人贩毒线索,使公安机关又抓获贩毒人员2名,缴获海洛因60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以被告人周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周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建军归案后能够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建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起是秦滕均制造、运输毒品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2002年10月间,被告人秦滕均与同案人陈朝新(在逃)合谋制造冰毒销售以牟取暴利,商定由陈朝新负责出资,提供制毒原料、工具、场地,由秦滕均负责纠合他人制造冰毒。同年11月间,陈朝新物色了广东省广宁县联和镇塘角管理区山猪塘农场作为制造冰毒的工场。秦滕均将制毒原料运至制毒工场,并纠合卢伟雄(已判刑)等制造冰毒。而后,秦滕均驾车将制成的冰毒18.214公斤及其他毒品运至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104号2504房家中,将制造冰毒的工具等运至广州市芳村区茶窖路万兴街23号一楼存放,后被公安机关缴获。此外,秦滕均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等罪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以制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滕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被告人秦滕均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秦滕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对被告人秦滕均的死刑判决。秦滕均已于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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