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棚户区改造的规定
依据《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2014]535号)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主要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危房、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综合整治。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主要指住宅片区规模相对集中,建筑结构简易,建筑密度大,房屋质量较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市政设施及基础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等。
三、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标准
(一)拆除新建项目认定标准:凡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且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并确认棚户区住宅房屋需拆除、重新建造的项目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住宅房屋改造项目认定标准
1、抗震性能改造: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但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项目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管网管线改造:对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房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3项(含3项)以上的改造内容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3、功能设施改造:对旧住宅房屋增加厨房、卫生间等功能设施改造的项目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4、节能综合改造:对旧住宅房屋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达到节能标准的项目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5、旧住宅小区内综合改造:对老旧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和基础设施中的道路、供水、排水、供暖、燃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停车场等进行3项(含3项)以上的改造内容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上述住宅房屋改造内容在制定改造项目规划方案时,应统筹考虑,一并实施,不得对整体住宅房屋需改造的内容分开实施分期改造。
四、户数统计指标界定
统计户数指标包括住宅与非住宅,认定标准如下:
(一)住宅户数统计
1、拆除新建项目按征收补偿协议中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和货币补偿户数,计算改造户数。
2、需进行抗震加固改造的,以签订加固改造协议的户数为准,计算改造户数。
3、管网管线改造按需对房屋内老化设施进行改造的,且以签订改造协议的户数为准,计算改造户数。
4、功能设施改造按需对房屋实施功能设施改造的,且以签订改造协议的户数为准,计算改造户数。
5、节能综合改造按需对房屋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且以签订改造协议的户数为准,计算改造户数。
6、旧住宅小区内综合改造按小区内服务户数,计算改造户数。
(二)非住宅户数统计
对拥有独立门店地址的非住宅,能够提供补偿协议的,以补偿协议为准,按户进行统计;不能提供补偿协议的,由所在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以承租协议或工商营业执照计算非住宅户数。
五、其他规定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1、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2、棚户区改造可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落后面貌。棚户区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通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服务配套和基础条件的改善,特别是改造项目的实施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既节约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使原来落后的城市面貌变为县城靓丽的风景。
3、棚户区改造可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的改造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较大限度提高出让收益、显化土地价值,同时可以较好地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使少有的土地资源得以再生和利用,进一步焕发老城区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了城市的管理水平。
4、棚户区改造可以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棚户区改造能够拉动建筑业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增加社会就业的机会。同时,结合棚户区改造,以土地置换为依托,可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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