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指什么,分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06:33:17 116 人看过

一、地域管辖指什么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分类有哪些?

地域管辖分类有一般、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5.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三、地域管辖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地域管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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